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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中国医学考试网    添加时间:2007-1-30 4:25:00  阅读次数:
转载注明来源:中国医学考试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务工作是指除命题组卷外与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附件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考试管理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六条 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为考点,考点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七条 考场一般设在具有计算机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考试定点学校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

  第八条 考区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及考试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章 报名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试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确定本地区报名的具体时间、地点、报名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在报名日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考区按照考试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报名期间各考点设专人负责报名咨询、资格审核、计算机录入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报名。

  (一)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申报表;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4、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二)申报中级资格考试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

  (三)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单纯复印件无效)。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考点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四章 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场设置应以方便考生答卷、方便监考人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为原则。

  第十五条采用纸笔考试的考点应根据考生人数和类别设若干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一般应在80厘米以上。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得使用阶梯教室。考场内应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应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附件3)。

  第十六条 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点应根据考生人数和类别设若干考场,同时设立考场休息室,休息室应与考场相连或相近,考生按要求提前进入休息室。考场入口与出口相分离,保证两场应试人员不得接触。

  第十七条 考点应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于考试前1个月向考生核发准考证(附件4)。在核发准考证前,考区应组织对各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考场,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点负责在各考场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五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兼职人员采取考点聘任并报考点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未经培训的考试工作人员不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考试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考试,应主动申明,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点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人员”、“巡视员”、“工作人员”等。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未佩带相应工作证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考点负责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和值班人员名单于考试前1周通知考区,以便随时掌握、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主考人员必须按照《主考工作职责》(附件5)负有领导、组织、管理本考点在考试实施期间发生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附件6)。

  考场内如发生违纪问题,由监考人员按照《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考区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考试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火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应及时报告考区及考试办公室,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考点在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厂协助做好考试工作。巡视人员要严格遵守《巡视规则》(附件7)。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点可请当地公安、纪检、监察、保密等部门派人协助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第七章 试卷的运送、交接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件。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试卷和答题卡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试卷和答题卡交接双方对试卷袋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和答题卡交接单(附件8)上签字。办好交接手续后,应将试卷和答题卡立即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内。

  第三十四条 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防潮器材。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五条 试卷和答题卡应当由考区集中保管。考试开始前,考点保存试卷和答题卡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

  第三十六条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试卷袋。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考点将全部试卷和答题卡收齐后,在2日内,必须派专人、专车将试卷和答题卡集中运抵考区,考区在3日之内将答题卡运抵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试后的试卷和答题卡在运行;交接保管过程中,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试卷在考试结束6个月后销毁,销毁工作由考区统一组织进行,严格履行销毁手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试卷及备用卷。答题卡的保管期限为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6个月,保管期满后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销毁。

  第八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考务信息包括各种与考务工作有关的报表和电子文本。考务信息是考试管理、资格审查、阅卷平分、成绩管理和考试结果统计分析的基础。

  第四十条 考点按要求使用统一的报名软件。及时、准确录入考生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信息,在报名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上报考区,考区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核。

  第四十一条 准考证由考区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六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考区 考点 年度 报考专业 报考类别 序号

  第四十二条 考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汇总工作,并将汇总后的软盘、考生人数及试卷预定(附件9)情况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有序进行,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确保准确无误。未经批准,不得更改考务信息报表和电子文本。

  第四十四条 考试信息公布前属于国家秘密,考区对考试信息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考试工作纪律

  附件2 **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附件3 监考人员守则

  附件4 准考证

  附件5 主考工作职责

  附件6 考场规则

  附件7 巡视规划

  附件8 试卷、答题卡交接单

  附件9 软盘、考生人数及试卷预定

  附件1

  考试工作纪律

  第一条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监考、巡视等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试卷保管、运送、监考、评卷、登录分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举行的考试。如有亲属参加考试的,考试工作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