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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医学考试网    添加时间:2007-4-11 16:39:58 阅读次数: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报名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可报考初级(士)资格;
  2.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可报考初级(士)资格;
  3.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可报考中级资格;
  6.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获得初级(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7.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获得初级(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8.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中级资格。
  二、自今年起,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之间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
  三、报考中对学历(学位)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47号),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等文件执行。
  四、根据国人部发〔2006〕69号文有关精神,凡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中级资格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1年参加考试。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只能受聘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五、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需通过现岗位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专业高一级别的资格考试。
  六、根据中发〔2002〕13号、国发〔2006〕10号及苏卫人〔2006〕12号等文件要求,城市医生在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对拟安排但报名时尚未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生,可允许其先报名,并于2007年4月,凭《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单位下派通知及接受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领取准考证。
  七、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