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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
中国医学考试网    添加时间:2007-4-11 15:40:35 阅读次数:
一、护士执业应具备的
    (一)已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享有护士执业权,可受聘于公;私立单位,从事业务行为,执行
护理业务,并受法律保护。
    (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士执业考试不合
格者,在获得证书之前,可安排从事护理员工作。                 
    (三)护士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上述不予注册的对象进行临床实践的,
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指导下进行。
    (四)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不得介入其他护理工作。              
    二、护士执业应履行的义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
生咨询的义务。     
    (二)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三)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爱护医疗文件,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医疗文件的真实完整。
    (五)接受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               
    (六)指导尚来毕业的护理专业学生或毕业生的I临床实习。
    三、护士执业应享有的权利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择有利于患者康复的护理方案。
    (二)有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为特殊患者进行特殊护理。
    (三)有权拒绝损害患者健康的不正当要求。
    (四)有权从事相关的医学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团体。
    (五)有权参加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进修。
    (六)直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有权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护士执业的有关规则
    (一)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
科学的护理。
    (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
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遇有医疗事故、就医者涉嫌伤害、非正常死亡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医
疗机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护士在执业中遇有危重病人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
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五、护士执业的有关处罚
    (一)非法取得《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三)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
令改正、中止注册至取消其注册。
    (四)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
取消其注册。
    (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
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