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浑南新区社会发展局 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一、申办条件:
(一)首次注册: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在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再次注册:
已在市、区县卫生局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如精神分裂症等;
2、服刑期间;
3、不在护理工作岗位的;
4、违反《 办法》被取消注册的;
5、违反《办法》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满的;
6、有职业上不道德行为等其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申办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持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护士首次注册临床实践及拟聘用证明(由拟聘机构按统一格式出具);
6、护士首次注册护理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由拟聘机构统一出具);
7、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8、近期一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申请表1张,体检表1张,另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
9、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工作期限:
依法应当20日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每级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四、收费标准:
护士首次注册费每人8元;再次注册费4元。 收费依据: 收费许可证计价格〔1995〕98号
五、工作流程 (一)首次注册:
区县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申请注册者应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由单位集中报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核。区县卫生局加具意见后报市卫生局复审,通过复审者上报省卫生厅终审。省卫生厅终审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再次注册:
在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60日内,申请注册者应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由单位集中报注册机关审核。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证书》的注册栏填写注册年限并加盖注册机关护士注册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