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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阳市浑南新区护士执业注册程序
中国医学考试网    添加时间:2007-11-5 13:47:28  阅读次数:

主办单位:       浑南新区社会发展局
 
    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一、申办条件:

(一)首次注册: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在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再次注册:

已在市、区县卫生局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如精神分裂症等;

2、服刑期间;

3、不在护理工作岗位的;

4、违反《 办法》被取消注册的;

5、违反《办法》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满的;

6、有职业上不道德行为等其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申办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持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护士首次注册临床实践及拟聘用证明(由拟聘机构按统一格式出具);

6、护士首次注册护理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由拟聘机构统一出具);

7、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8、近期一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申请表1张,体检表1张,另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

9、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工作期限:

依法应当20日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每级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四、收费标准:

护士首次注册费每人8元;再次注册费4元。 收费依据: 收费许可证计价格〔1995〕98号

五、工作流程
   (一)首次注册:

区县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申请注册者应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由单位集中报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核。区县卫生局加具意见后报市卫生局复审,通过复审者上报省卫生厅终审。省卫生厅终审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再次注册:

在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60日内,申请注册者应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由单位集中报注册机关审核。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证书》的注册栏填写注册年限并加盖注册机关护士注册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