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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关于2007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国医学考试网    添加时间:2007-11-2 10:31:37  阅读次数:
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部署如下:

一、护士注册对象及要求

(一)首次注册。

1.对象:凡由本市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聘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准予注册:

⑴学历条件:符合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⑵护士执业考试免试对象: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2.首次注册程序及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单位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护士本人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⑵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助产)专业资格考试成绩证明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⑷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

注:上述所需原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以后退还。

⑸县及县以上医院提供的护理技术操作考试合格证明(见附件1)。考试项目及要求请遵照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执行。

⑹护士本人填写《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验印;护士本人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护士执业健康体检表》。

各级护士注册机关对符合以上要求者,继续依照《细则》第14、15、16、20、21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同以往要求。填表注册日期一律为“2007年10月31日”。

(二)变更注册。

1.对象:护士本人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事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省内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不属于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应先取得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同意并签章后,再到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由原注册部门自“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变更人信息资料,转交给现注册部门。

省内变更,护士“两证”继续有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

3.跨省变更:基本程序同省内变更,不同之处是护士“两证”需要原注册机关予以“注销”(注销证书号),再到现注册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缴原护士“两证”,发给新的护士“两证”。

4.军队转业、复员的护士,应当先在军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并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再到地方拟执业机构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地方护士入伍时,应在原护士注册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三)其它。

已获得医师等其他卫生技术职称者,不得再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继续应用卫生部医政司2004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护士注册手续

各医院务必按照该软件运行的程序及要求,输录2007年护士执业首次、变更注册全部信息资料,并将全部注册数据以软盘形式报送市卫生局医政科。

附件 1.安徽省护理技术操作考试评分记录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